ST摩登大股東資金占用 財務總監(jiān)任職5個月更高要賠11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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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資本局11月28日消息,上市公司ST摩登(維權)(002656.SZ)資金占用案近日迎來二審判決,任職時間只有5個月的劉某某被網友稱為“最慘財務總監(jiān)”引發(fā)關注。法院判決劉某某需承擔10%范圍內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最高達1180萬元。
這也是全國首單投資者保護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曾引發(fā)廣泛關注。
11月27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眾號發(fā)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對此案作出點評稱,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掌握財務權的董事、高管實施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不良行為,此種風氣屢剎不止,與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巨額民事賠償責任落實機制不暢不無干系。
財務總監(jiān)任職5個月
被判賠最高118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ST摩登主要業(yè)務為自有品牌卡奴迪路(CANUDILO)男裝的研發(fā)設計、組織外包生產、品牌推廣和終端銷售,以及開展國際一二線服裝品牌的代理業(yè)務。
ST摩登近日披露,收到廣東高院對公司資金占用股東代位訴訟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駁回一審被告劉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圖片來自上市公司
劉某某為ST摩登原財務總監(jiān)。一審判決書顯示,控股股東瑞豐集團向ST摩登歸還占用資金約2.4億元及利息。ST摩登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林某某、原董事、總經理翁某某分別在100%、7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董事、財務總監(jiān)劉某某則被判定,在資金占用發(fā)生于2019年3月25日起的部分(本金1.18億元及利息),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劉某某需賠償的金額最高達1180萬元。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法院判定的日期正是劉某某上任財務總監(jiān)的時間,而她在任時間只有短短5個月,也被網友稱為“最慘財務總監(jiān)”。
據ST摩登當時的公告,2019年3月25日聘任劉某某擔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劉某某為大專學歷,會計師。曾任職于廣州市文化用品公司,2002年至2019年3月,歷任公司監(jiān)事會主席、財務主管、資金部經理、總裁助理。
2019年8月,劉某某辭去財務總監(jiān)職務,繼續(xù)擔任ST摩登資金部負責人職務。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ST摩登2019年年報披露,劉某某在2019年1月-8月,所領取的稅前報酬總額為16.4萬元。
一審判決后,劉某某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判項內容。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來自上市公司公告
全國首例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訴訟
專家:大股東資金占用是資本市場痼疾
回溯該案件。2019年9月,ST摩登陷入股東資金占用風波。2022年1月,廣東證監(jiān)局對ST摩登作出行政處罰,認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2019年8月發(fā)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約2.4億元。
經查明,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林某某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將上述資金劃轉至控股股東瑞豐集團;原董事、總經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財務總監(jiān)劉某某根據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對多筆未簽合同的資金付款審批,亦未跟進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導致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占用。
2022年7月起,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多次發(fā)函質詢并建議ST摩登提起訴訟,追究控股股東及相關高管責任,但ST摩登一直未采取切實有效的追償措施。投服中心遂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將控股股東瑞豐集團、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列為被告,ST摩登列為第三人。
這也是全國首例“投資者保護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引發(fā)市場廣泛關注。
2023年3月,本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投服中心認為,瑞豐集團、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四位被告相互配合、互相聯結,共同造成ST摩登資金被占用這一損害后果,應當對這一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11月,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1月27日,投服中心公眾號發(fā)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對此案作出點評,他認為,大股東資金占用是當前證券市場上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慣用手法,大股東可以用較低的成本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最直接的結果就是造成上市公司資金短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這一資本市場的痼疾,不僅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聲譽和信譽,對公司的股價產生負面波動,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長遠發(fā)展,還損害了上市公司債權人利益。
李建偉也提到,從多年來暴露出來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類案件量看,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掌握財務權的董事、高管實施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不良行為,不僅司空見慣,且危害很大,但此種風氣屢剎不止,與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巨額民事賠償責任落實機制不暢不無干系。如果證券法、公司法尤其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管責任的民事責任得以真正落實,此種不良現象將得到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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